申请人:沃尔特帕蒂(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夷山权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急株式会社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8日对第56093791号“kiu . 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306103号“Kiu by world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品牌授权书、商标注册信息、产品照片、参加展会证据、推广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皮板、伞、鞭子、背包、行李箱、钥匙包、婴儿背袋、包、沙滩伞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8类伞、伞套、包、行李箱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Kiu”,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伞、背包、行李箱、钥匙包、婴儿背袋、包、沙滩伞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伞套、包、行李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杖、皮板、鞭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行李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等方面具有共通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