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雀实好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49453号“相约铜雀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其独创,有着特定的创意来源,并非日常用语,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且通过长期的使用,显著性已明显增强,可以起到商标的区分功能。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