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金凯瑞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03187号“瑞气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87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门店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瓷砖”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砖;2.建筑用非金属砖瓦;3.非金属地板砖;4.水磨石;5.瓷砖;6.地面用瓷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木材;2.建筑灰浆;3.非金属建筑材料;4.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未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以下证据:
1、门店照片;
2、销售发票;
3、购销合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地板砖;水磨石;瓷砖;地面用瓷砖;木材;建筑灰浆;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13日。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3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地板砖;水磨石;瓷砖;地面用瓷砖”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瓷砖”等商品,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