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50416号“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6267号“心E”商标、第32901643号“心 IZA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72842号“门里 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仅在“4505(1)开保险锁”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67235号“MINDCOMME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婚姻介绍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开保险锁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