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格斯(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9903号“维格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8449号“维格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