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93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22599号图形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5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保险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