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高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2899号“星华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3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指纹识别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华时代”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星华”,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盘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