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28970号“张优原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优原味及图 68428970

阅读:122963 2024-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港市沙韵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剑瑜烟酒百货便利商行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68428970号“张优原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

  申请人:张家港市沙韵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剑瑜烟酒百货便利商行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68428970号“张优原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就已经在33类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张优”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张优”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中的“原味”一词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原味酒(即原酒),从而对商品的口味(口感)、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含有知名影视女演员姓名“张优”,使用在鸡尾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商品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味”百度百科检索资料、原酒相关调查资料、知名影视演员张优的调查资料、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558959号“张优”商标公告及公司截图、第13004581号“张优”商标公告及公司截图、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延期租赁协议、商标申请截图、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众合副食商店信息截图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6月14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列举任何其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或者注册在先的商标,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就已经在33类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张优”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张优”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调整范围,该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其“张优”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白酒、鸡尾酒”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张优”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张优原味”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的文字“张优”、“原味”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鸡尾酒等商品并无特定联系,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与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口味(口感)、品质、内容、商品提供者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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