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70759号“彭博葫炉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彭博葫炉鱼 29970759

阅读:94589 2024-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座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5日对第29970759号“彭博葫炉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06829号“炉鱼”商标、第15361406号“炉鱼 来自富春江的鱼 LU…

  申请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座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5日对第29970759号“彭博葫炉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06829号“炉鱼”商标、第15361406号“炉鱼 来自富春江的鱼 LUYU Fashion taste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主观恶意抄袭、摹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变更登记表及其“外婆家”品牌全国门店统计表、部分门店照片;2、申请人旗下“炉鱼”品牌全国直营门店、加盟店统计表及部分门店照片;3、各大网站、报刊对“炉鱼”商标的相关报道;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5、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饮水机出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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