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胜利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士杰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66001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迈克尔·杰克逊相关的知识产权、人格利益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的所有人,有权针对侵犯与迈克尔·杰克逊有关的商标、姓名、肖像、形象设计等不法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动作和形象的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反复持续复制、摹仿和抄袭迈克尔·杰克逊姓名和形象以及其他知名品牌/标识,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的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一般公众认为其与迈克尔·杰克逊有关联,损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经济利益,也会损害一般公众对迈克尔·杰克逊及其流行之风的怀念和敬重之情,易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五、申请人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MICHAEL 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形象享有合法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对MICHAEL 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形象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恶意,并会严重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页、转让公告页;
2、网易和知乎有关迈克尔·杰克逊舞蹈动作的介绍及百度搜索图片;
3、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对迈克尔·杰克逊的介绍;
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关于“迈克尔·杰克逊”的检索结果;
5、《BAD》专辑和同名歌曲的介绍、专辑1991年至今在世界各国的销售统计;
6、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及翻译;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及被抢注品牌介绍;
8、炫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及其网站页面;
9、各大媒体对迈克尔·杰克逊的报道材料;
10、申请人于1998年制作的日历、“MICHAEL JACKSON”使用在音响等商品上的销售宣传材料;
11、申请人关联公司使用MICHAEL JACKSON支付许可费的证明、“MICHAEL JACKSON”罐装饮品外观图片;
12、以迈克尔·杰克逊以往经典唱片制作的装饰品、商品目录、MJ官网信息、迈克尔·杰克逊网上商品信息;
13、迈克尔·杰克逊音乐专辑资料、实物照片;
14、声明材料、美国版权登记证书及版权图样;
15、《THIS IS IT》音乐专辑封面及介绍、销售资料及相关授权书;
16、申请人转制文件、经公证的申请人公司文件及企业名称变更文件;
17、申请人“MICHAEL JACKSON”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资料;
18、申请人2006年企业纳税申报表;
19、作为迈克尔·杰克逊的遗产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20、申请人维权记录;
21、有关迈克尔·杰克逊去世后财产收益的报道材料;
2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独创图形,显著性强,不易使相关公众与迈克尔·杰克逊有关的商标、姓名、肖像、形象设计等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logo最初设计理念是由一步一步慢慢构成一个完全的图形,设计出来最新图形已经登记版权,并获得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产品也有自己的市场,相关消费者不会对争议商标与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动作和形象的著作权造成混淆、误认,不存在恶意抄袭、摹仿,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并非是直接复制、模仿和抄袭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姓名和形象及其他知名品牌/标识,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与迈克尔·杰克逊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因为申请人姓名里有一个“杰”字,就认定被申请人与迈克尔·杰克逊具有关联,争议商标并非是直接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炫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吴士杰名下。
2、被申请人吴士杰是炫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同时还是炫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的指定接收人。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炫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MICHAEL 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动作高度近似的“图形”商标,以及与MICHAEL 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音乐专辑《BAD》名称近似的“MJBAD”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动作和形象著作权及在先商品化权益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MICHAEL 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经典舞蹈动作高度近似的“图形”商标,以及与MICHAEL 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音乐专辑《BAD》名称近似的“MJBAD”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并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