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95624号“三元和合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元和合灸 76295624

阅读:132061 2024-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魏晋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5624号“三元和合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

  申请人:魏晋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5624号“三元和合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灸”,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和合”为习主席提出的外交理念,申请商标含“和合”,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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