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帝伦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26249125号“帝伦伯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商标、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商标、第12207074号“铂爵蜜月”商标、第13206035号“铂爵夫人”商标、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商标、第25461955号“铂爵旅拍”商标、第20086947号“铂爵唯一视觉”商标、第17450427号“铂爵女王”商标、第17450033号“铂爵女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铂爵旅拍”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摄影项目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是复制、模仿与申请人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恶意。被申请人的抄袭摹仿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奉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企业信用报告;
3、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
4、授权店分布情况;
5、天猫、京东销量截图、微信粉丝数量情况、微博搜索情况、抖音视频播放量、腾讯视频宣传短片播放量;
6、广告发布情况、广告合同发票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
7、综艺节目冠名情况;
8、媒体报道;
9、荣誉证书;
10、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被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及《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未注册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