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顺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州市万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72764号“予希美YUX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534313号、第490561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经营地域及行业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及对应拼音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引证商标二英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