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晓辉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对第34756255号“慕斯乐 MUSILE M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8617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65555号“慕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疑似使用了虚假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名下有大量与他人在先并有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有多件转让给不同受让人,其囤积倒卖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3、2019-2022年发布合同和发票;4、广告宣传;5、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初步审定其在第6类“保险柜;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2月14日第1731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6类“保险柜;五金器具(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保险柜”商品上与申请人的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已无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之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未阐述具体理由及事实,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保险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