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盈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07281号“塞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6459号“赛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小麦;谷(谷类);玉米;未加工的稻;豆(未加工的);自然花;籽苗;新鲜蔬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谷种;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