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6711号“辽沈银行 LIAOSHEN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88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79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5895号“乐盛金融 LESHENG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27391号“马成 Instant suc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78823号“塱沙国际 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935642号“猎柯 LIE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425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注销。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4779号“燎申智城 科创蓝湾 LIAOSHEN SCIENCE BAY 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决定在“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资本投资;金融咨询;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1307号“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审理决定在“保险;金融服务;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5、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3128号“凌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