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恪纳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7522号“PROSP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1504号、第69946448号、第69946769号、国际注册第17516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ROSPECT”可译为“前景”,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