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IN STUDIO AP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8781号“HEIN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591号“海恩 Hei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