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网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9155号“沙拉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含义深刻明确,独创性极强,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广泛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沙拉云网站网站及备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