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86253号“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13号“真及图”商标、第11998892号“真真”商标、第62956652号“真及图”商标、第62960103号“真 明真堂 三玥及图”商标、第67339498号“㒹”商标、第68623786号“真氏”商标、第22747718号“真牌 ZHEN BRAND及图”商标、第22986261号“真牌 ZHEN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真”产品及设计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同日申请等待抽签实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