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贵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86187号“贵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01609号、第13286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贵粥”构成,使用在“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厅”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其余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