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佐斯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290124号“脚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及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脚朋友”构成,该文字使用在“鞋;袜”复审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