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健翔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26200号“可甜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并没有对商品品类及商品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整体描述的“甜”是对生活的一种理念,与商品口味没有直接的关联,不会误导公众对商品口味的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品牌方案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可甜生活”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