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96027号“帕热佤纳PAREWAN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帕热佤纳PAREWANA及图 63996027

阅读:62875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浪漫之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亚生江·玉素英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9日对第63996027号“帕热佤纳PAREWAN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派儿瓦娜”商标在争议商…

  申请人:新疆浪漫之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亚生江·玉素英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9日对第63996027号“帕热佤纳PAREWAN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派儿瓦娜”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972370号“派儿瓦乃木PERWANEM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具有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请求维护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在先合法权益,对企图剽窃他人商标、著作权和商号,通过混淆市场获得暴利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帕热佤纳”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也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防御性注册的目的,且已进行利用和生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加工合同;发票。

  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去渍剂;洗衣粉;洗发液;沐浴露;洗衣液;化妆品;洗洁精;洗衣用漂白剂”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帕热佤纳PAREWANA”与引证商标“派尔瓦乃木 PERWANEM”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于将上述商标相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等。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帕热佤纳PAREWANA”为普通印刷体,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作品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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