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南安山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88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21561号图形商标、第3135256号图形商标、第7148791号图形商标、第5498686号图形商标、第39481201号图形商标、第1156987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16697A号图形商标、第3135261号图形商标、第10403982号“BORIDA及图”、第36896811A号图形商标、第36896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八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九、十、十一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九、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七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