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驰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0194号“趣私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748260号“趣陪练”商标、第31600288号“趣公装”商标、第19353679号“趣视频”商标、第25947385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17947772号“趣租房 91QZ.COM”商标、第72678663号“艺趣同行”商标、第20894453号“趣 Q”商标、第35635290A号“趣语音”商标、第18625984号“趣周边 TRIPZHOUBIAN.COM”商标、第21939316号“趣 V”商标、第15854888号“趣机场”商标、第17988693“趣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