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坚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40248号“SOLOP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44521号“SOLO SOPRANI”商标、第26720868号“华丽独秀 SOLO SHOW”商标、第33904617号“SOLO”商标、第72443898号“华丽独秀SOLO SHOW ”商标、第70637195号“SOLO CHOICE”商标、第53319392号“SOLODR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