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优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贵州黔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07556号“乡甜瀑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8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其企业信息、官网网页、淘宝、微信小程序等购物平台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