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素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61308号“仙女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12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