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帝兹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08426号“OTZSHO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2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为恶意抢注第三人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OTZ”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