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鑫杭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12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8848877号图形商标、第64064610号图形商标、第10526366号“HUAXIMU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树木,谷(谷类),藤本植物,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树木,谷(谷类),藤本植物,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新鲜水果;活鱼;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活鱼;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