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55276号“三二一夺冠DG•RACING•TEA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三二一夺冠DG•RACING•TEAM及图 34055276

阅读:129132 2024-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家口佑手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涛 申请人因第34055276号“三二一夺冠DG•RACING•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49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家口佑手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涛

  

  申请人因第34055276号“三二一夺冠DG•RACING•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49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家口佑手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会员入会协议及发票、大众点评用户评价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培训、提供体育设施”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培训;2.提供体育设施;3.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体育比赛;2.出借书籍的图书馆;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提供娱乐设施;5.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6.票务代理服务(娱乐);7.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长久以来积累了极高的信誉,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学员合同及相关信息;

  2、复审商标的宣传资料;

  3、申请人的活动照片;

  4、申请人的日常活动;

  5、申请人与谷爱凌拍冬奥宣传片相关资料;

  6、复审商标的具体使用资料;

  7、申请人广告海报订做聊天记录;

  8、申请人的竞技服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499号决定书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培训;2.提供体育设施;3.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体育比赛;2.出借书籍的图书馆;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提供娱乐设施;5.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6.票务代理服务(娱乐);7.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对此提出复审申请。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20年03月07日至2023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组织体育比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动物训练”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服务、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内容,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相关学员签订三二一夺冠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协议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并有相关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证据2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微信公众号等对三二一夺冠滑雪俱乐部进行宣传,其中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考虑到“提供娱乐设施;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与“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另外,“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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