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源石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5461号“万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27491号“万斯”商标、第4724328号、第11460866号、第11460867号、第59952731号“VANS”商标、第59958638号、第59970429号“VANS OFF THE WALL”商标、第65713188号、第65713191号“V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斯”与引证商标一“万斯”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VANS”、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VANS”在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手机壳;手机专用支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第9类“手机壳;手机保护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