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燕斯金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8559号《关于第60725728号“Anjer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1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3224号“ANXERI”商标)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已生效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