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66686号“MO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香肠肠衣”商品上的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2273号“莫玛 MOMMA”商标(引证商标二)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3212号“摩玛MJOMA”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部分商品,其核准的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香肠肠衣”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在“香肠肠衣”商品上的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燕麦浆;奶茶(以奶为主);奶昔;牛奶替代品;奶替代品;豆奶;植物基奶替代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在“饼干;蛋糕;糕点;甜食;面包;月饼”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