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佰律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刘宏东)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88343号“宏之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山西佰律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589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