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酷茹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粤佰万企业服务(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28044号“京家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31131号“京E家 THIS IS MY HOME”商标、第15495352号“京家坊”商标、第68029393号“鲜禾 京家 XIANHE JINGJIA及图”商标、第49209817号“京家网”商标、第35811995号“京家优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