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烟台伍六七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对第56308792号“伍六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术作品“伍六七”、“刺客伍六七”的抢先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申请人《伍六七》动画在抖音、B站、快手等热搜排行;
3、重点媒体报道、获得荣誉、奖杯及政府公示类项目;
4、2018年中国动漫行业研究报告、2019年动漫二次元人群营销价值白皮书、中国互联网年度流量报告;
5、豆瓣电影动画页面及网友评论;
6、相关案件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
2、申请人提交的国作登字-2020-F-01033673号“伍六七 SCISSOR SEVEN”作品登记日期为2020年05月19日,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显示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08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证书、宣传资料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申请人“伍六七 SCISSOR SEVEN”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方式、表现手法、整体外观上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抖音、B站、快手等热搜排行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