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浏阳市金信出口烟花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26198号“锦簇三分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燃放时长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燃放时长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