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86157号“黔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黔川 74586157

阅读:114301 2024-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6157号“黔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12871320号、第30689608号、第68768217…

  申请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6157号“黔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12871320号、第30689608号、第68768217号、第74346961号、第23436028号、第72724011号、第635493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未进行复审,将无效,对申请商标不会造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汉语中亦存在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黔川”亦可认读为“川黔”。申请商标“黔川”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显著识别文字“川黔”、“新黔川”、“黔川川”、“黔川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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