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08253号“MONSTER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NSTER ENERGY 71408253

阅读:57871 2024-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8253号“MONSTER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63540056号“ENERGY”商标、第66984921号“ENERGY”商标、第59302…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8253号“MONSTER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63540056号“ENERGY”商标、第66984921号“ENERGY”商标、第59302820A号“MONTER”商标、第67678019号“纽恩泰ENERGY NEW ENERGY”商标、第61933740号“4Mon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其中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床单和枕套”上的申请。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申请人及其“MONSTER ENERGY”系列饮料已经成为全球饮料行业,尤其是能量饮料和能量运动饮料领域的领导者,在包括中国的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和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流程页;无效宣告裁定书;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家具;镜子;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帘子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木质或塑料制箱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帘子布;毡;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1408253号“MONSTER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NSTER ENERGY 714082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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