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89098号“知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沐 67589098

阅读:63591 2024-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知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9098号“知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6248号“知木传媒Zhi Mu Chuan Mei及…

  申请人:苏州知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9098号“知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6248号“知木传媒Zhi Mu Chuan Mei及图”商标、第14117169号“知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状态证据;2、其他商标资料;3、《作品登记证书》;4、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裁定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投标报价、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户外广告、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稿的撰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及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的特许经营的商业关联、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知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知木”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7589098号“知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沐 675890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8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