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聚联美亚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73776号“聚联传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7685号、第19948376号、第19948454号、第19948513号、第26543039号、第26546179号、第291578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