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沛尔生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74227号“GrowMa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不属于广告宣传用语,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资料、相关商标档案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rowMagic”,可译为“生长魔法”,易使人认为是广告宣传用语,其指定使用在洗发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或其他国家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