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灵璧县磬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19798号“葛鱼匠GEYU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7811号、第245418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