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94949号“草本眠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草本眠香 76494949

阅读:168509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94949号“草本眠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使用在第3类、第5类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商标法》…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94949号“草本眠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使用在第3类、第5类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本案中仅对第3类的驳回商品中的“香料、香薰藤条、芳香油、芳香剂(香精油)、香、房间用非电香薰器的香薰剂补充装、室内清新用香薰束、熏香棒、家用芳香剂、空气芳香剂、室内用空气芳香剂”,以及第5类的驳回商品中的“空气除臭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厕所除臭剂、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进行驳回复审请求,对于其他商品上的驳回理由予以接受,并提交删减商品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页面截图、相关商标档案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提出删减商品的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香料;芳香剂(香精油);芳香油;香薰藤条;香;房间用非电香薰器的香薰剂补充装;熏香棒;室内清新用香薰束;空气芳香剂;家用芳香剂;室内用空气芳香剂;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厕所除臭剂;净化剂”商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草本眠香”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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