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03454号“印小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小样 76303454

阅读:108346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明政拓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3454号“印小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明政拓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3454号“印小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印小样”使用在指定的工业用喷墨打印机、3D打印机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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