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爱民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30142号“小网海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餐饮行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63221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小网海鲜”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网鲜生”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活的)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体动物(活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