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磊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693869号“GOBR 歌博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257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提交注销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08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供暖装置”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炊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炊具”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