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仁和全域(上海)大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7881号“二维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二维世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92220号“二+世界”商标、第32405867号“二人世界”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